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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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2日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約定利
率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應按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
如逾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2嗣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迄欠111342元及自95年1月14
日起之利息。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約定條款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2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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