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藝多廚食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民 代理人 廖慧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0月10日│293,596元│BQ0000000│││份有限公司 葉秀琴 │營業部││││├──┼─────────┼────────┼───────┼─────┼─────┤│002│飛士蘭美食事業有限│聯邦商業銀行│103年10月16日│70,942元│UH0000000│││公司 彭盛滄 │永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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