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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