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醫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醫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醫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以96年度醫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所為96年度醫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甲○○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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