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9月10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李貞瑩法官林瑋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