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01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怡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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