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詠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摘要說明簽收欄,並未有相對人完整簽名。請提出有相對人完整簽名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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