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詠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摘要說明簽收欄,並未有相對人完整簽名。請提出有相對人完整簽名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詠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摘要說明簽收欄,並未有相對人完整簽名。請提出有相對人完整簽名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