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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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熒上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0484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8月27日21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查獲被告張家熒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9年11月12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484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1159號),係屬違禁物,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家熒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484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