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植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植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范植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7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犯罪日期「99年9月16日」,應更正為「99年6月16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日│99年9月27日│99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45號│毒偵字第4277號│偵字第238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330號│3670號│3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100年1月14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330號│3670號│3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100年2月8日│100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執字第14169號│度執字第2353號│度執字第3951號││││││└─────────┴───────┴───────┴───────┘┌─────────┬───────┬───────┬───────┐│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脫逃│├─────────┼───────┼───────┼───────┤│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0日│99年9月11日│99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840號│偵字第23840號│偵字第238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3409號│3409號│340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3409號│3409號│34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51號│度執字第3951號│度執字第395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判13次)│├─────────┼───────┼───────┼───────┤│犯罪日期│99年6月16日│99年7月1日│99年7月1日至│││││99年9月25日│││││(1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1226│偵緝字第2120號│偵緝字第212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3187號│2885號│28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3187號│第1594號│第15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75號│度執字第1949號│度執字第1949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判5次)│(判5次)││├─────────┼───────┼───────┼───────┤│犯罪日期│99年8月12日至│99年4月8日至││││99年9月25日│99年9月21日││││(5次)│(5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2120號│偵緝字第21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2885號│28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易字│││││第1594號│第15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49號│度執字第1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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