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明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法條欄編號一待證事實之採尿時間更正為「上午10時40分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
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30號被告周明章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明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毒偵字第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1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7月25日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07年7月25日至109年1月
24日)。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2月18日晚上6時許,在基隆市○○街00○0號,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以鋁箔紙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本署通知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周明章於本署偵查中│被告親自採尿供本署送驗│││之自白│之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二│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被告於107年12月21│││藥股份有限公司108│日上午10時45分許,│││年1月8日濫用藥物│為本署所採之尿液經送驗│││檢驗報告各1紙2.│,結果呈安非他命(檢出│││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濃度780ng/mL)、甲基安│││體監管紀錄表、採尿報│非他命(檢出濃度│││到編號表(尿檢編號:│1226ng/mL)陽性反應,│││000000000)各1紙│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三│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1份2.全國施用毒品│之施用毒品犯行。│││案件紀錄表1份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鄭以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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