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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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AV000-A109323(年籍詳卷)
AV000-A109323A(年籍詳卷)被告乙○○(兼丙○○之承受訴訟人)
陳有成 (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甲○○○(兼丙○○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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