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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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蔡茗淇 被告 甘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