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饒夢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