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債權人 王煥光 上列債權人王煥光因與債務人公業 王水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業王水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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