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3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炳松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蕭瑞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計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欠缺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蓋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代位權固屬法定債權移轉性質,然與意定債權移轉之異僅係無需讓與人與受讓人之合意即生移轉效力,其本質仍屬債權讓與,仍須踐行讓與通知),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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