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蔡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郁鈞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官郁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應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回執陳報本院,或按對造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出,
由本院寄送。
二、倘前項繼承人中再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作法如上述。
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人
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查詢資料如在期限內
無法提出,亦應說明之。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
費6,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