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80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鄭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上開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
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
所示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