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范聖昌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范聖昌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二裁判以上,均已確定,爰依刑法第51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三、依前項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范聖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