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劉麗娟 再審被告 朱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5年
1月20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5年1月20日所為104年度上易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620,84
2元,應徵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以105年度再易字第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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