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吳明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連炤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三.五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五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