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路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名鋒 訴訟代理人 隆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9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9月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79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迪吉特科技│華南商業銀行│109年4月30日│128,898元│QD0000000│路宇企業││有限公司│平鎮分行││││有限公司││ 王立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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