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58號聲請人 莊詠翕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4年7月31日所爲84年度亡字第30號死亡宣告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院前因莊詠翕之母親 莊審 聲請於民國84年7月31日以84年度亡字第30號宣告莊詠翕於82年7月1日午夜12時死亡。茲聲請人以其爲莊詠翕,主張因逾期居留日本遭日方查獲,自109年2月10日起收容於大阪入出國在留管理局,於109年3月2日受強制出國命令,經嘗試與在台親屬聯繫未果,遂由我國駐大阪辦事處協助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情,除有大阪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調查表、指紋檔案、新北○○○○○○○○函附卷爲憑外,並調閱本院84年度亡字第30號卷宗,復經本院家事調查官安排聲請人與莊詠翕親屬視訊會談,查聲請人於回應莊詠翕親屬問話時,會主動延伸額外相關話題,且回應內容與事實具一致性,並知悉原生家族之細微互動,及使用貼近家族脈絡的語言,而親屬們於視訊結束後均表示聲請人即爲受死亡宣告人莊詠翕,有家事調查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受宣告死亡人莊詠翕現尚生存,其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錄相關條文: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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