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李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4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9年9月3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年1月3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卷宗、109年9月3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號││││(新臺幣)│││├─┼─────┼─────┼───────┼─────┼─────┼──┤│1│中壢郵局│中壢郵局│104年4月24日│9,900元│MO355549││││ 翁曉慧 ││││││├─┼─────┼─────┼───────┼─────┼─────┼──┤│2│同上│同上│100年11月10日│9,900元│MO289867││├─┼─────┼─────┼───────┼─────┼─────┼──┤│3│同上│同上│100年4月22日│9,900元│MO276954││├─┼─────┼─────┼───────┼─────┼─────┼──┤│4│同上│同上│99年11月19日│9,900元│MO269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