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龍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16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