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告 韓興興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蔡惠娟 受告知訴訟人 蔡澤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