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告 林何文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騰毅 、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被告車主之真實姓名及地址。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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