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許敬智
張廷昇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五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或同面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全字第1172號准其以新台幣(下同)1,516萬6,666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為假處分之裁定,曾提供面額共為1,520萬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為:H052200、H052201、H052202、B045556、B045557)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前開定期存單將於民國101年2月10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案卷審核結果,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