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尤麗梅楊正直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0萬78
0元,應徵裁判費63萬3,2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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