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浚瑋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浚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5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