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惠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惠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6年,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09年5月2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