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盛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盛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盛宗因毒品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36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9年3月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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