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王吳秀延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於理由:二、第三、四、五行關於「僅於同年月15日繳納裁判費17,335元,有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本院自行收納款收據」記載,應更正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民事陳報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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