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622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玲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
如主文所示之刑度,檢察官據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處判決
如主文所示刑度。本院審酌本案一切情狀,認檢察官之求刑
為正當,爰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
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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