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邱阿市 (即 彭良俊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良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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