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
邱曉欣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2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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