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智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