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陳顯鎴 相對人 楊金
楊坤 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於民國85年
5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
6月23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85年
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受彭於106年4月1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是相對人 楊金柱楊坤龍 及債務人楊錦華、 楊保欵楊保月 為被繼承人楊受彭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上開債務仍未受清償。惟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南寧││1302││0│0│3.67│全部│重測前:老東勢段991之│││││││││││││8地號;應有部分:楊金│││││││││││││柱、楊坤龍各2分之1│├──┼───┼────┼──┼──┼───┼─┼──┼──┼────┼───┼───────────┤│002│屏東縣│內埔鄉│南寧││1304││0│0│5.35│全部│重測前:老東勢段366之│││││││││││││32地號;應有部分:楊金│││││││││││││柱、楊坤龍各2分之1│├──┼───┼────┼──┼──┼───┼─┼──┼──┼────┼───┼───────────┤│003│屏東縣│內埔鄉│南寧││1305││0│1│90.49│全部│重測前:老東勢段366之│││││││││││││37地號;應有部分:楊金│││││││││││││柱、楊坤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7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東寧路601號│南寧段1302、13│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9.96、二層127.51│陽台62.82│全部│重測前:老東勢段│││││04、1305地號│、五層樓房│、三層127.51、四層127.│││1363建號;應有部│││││││51、五層127.51、騎樓63│││分:楊金柱、楊坤│││││││.42,總面積633.42│││龍各2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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