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哲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哲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哲宇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賴哲宇因犯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附表3至13所示各罪,均係於民國106年11月間之某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1時30分許為警查獲之期間內,加入 張凱勝 (微信代號: 常山 趙子龍、 劉翔 )、 張聖傑 (微信代號: 小湯 、MINI)、 崔家修 (微信代號: 佛心 、 愛新覺羅 )、 陳易群 (微信代號: 馮迪索 、綜藝天王 吳宗憲 )、 施冠宇 (微信代號: 徐太宇 )、黃文勳(微信代號:國王)、 許維成 (微信代號: 蝦子 )、楊凱智(微信代號:七星好多條)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共同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參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
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各罪,則經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各罪,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賴哲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11.22。106.11.22。│106.12.10至106.12.11。│106.11.17。106.11.18。│││106.11.22。106.12.05。│106.12.11。││││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67號│7277號│7357、7977號│├─┬───────┼───────────┼───────────┼───────────┤│最│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05日│108年03月21日│108年03月25日│├─┼───────┼───────────┼───────────┼───────────┤││法院│雲林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107年度金訴字第64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4月01日│108年04月15日│108年0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1294號│3626號│第2327號│││││2.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各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受刑人賴哲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共7罪)│├─────────┼───────────┼───────────┼───────────┤│犯罪日期│106.11.18。│106.12.14。106.12.14。│106.12.06。106.12.02。││││106.12.07。106.12.12。│106.12.01。106.12.01。││││106.12.13。106.12.13。│106.11.18。106.11.17。││││106.11.18。106.11.18。│106.11.21。││││106.11.18。106.11.18。│││││106.11.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7357、7977號│第184號、185號、186號│第184號、185號、186號││││、187號、188號、189號│、187號、188號、189號││││、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5日│108年07月25日│108年07月25日│├─┼───────┼───────────┼───────────┼───────────┤││法院│彰化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4月30日│108年08月22日│108年0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27號│第3784號│第3784號│││2.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2.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2.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各罪,業經彰化地方法│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5│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徒刑2年6月確定。│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受刑人賴哲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3罪)│(共4罪)│├─────────┼───────────┼───────────┼───────────┤│犯罪日期│106.12.08至106.12.11│106.11.16至106.11.17。│106.12.05。106.12.04。│││106.12.01至106.12.4│106.11.17。106.11.17。│106.12.05。106.12.0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4號、185號、186號│1461號、2017號、2078號│2387號、2388號、2410號│││、187號、188號、189號│、2238號,併辦案號:彰││││、107年度偵字第4848號│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5│││││6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25日│108年08月29日│108年10月07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22日│108年09月21日│108年11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84號│2612號│第4551號│││2.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2.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各│││各罪,業經苗栗地方法││罪,業經嘉義地方法院│││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4││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受刑人賴哲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11.17。106.11.21。│106.11.22。106.11.22。│106.11.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351號、352號、353號│第351號、352號、353號│第351號、352號、353號│││、108年度偵字第2574號│、108年度偵字第2574號│、108年度偵字第257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1月14日│109年01月14日│109年0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81號│第881號│第881號│││2.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2.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2.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各罪,業經彰化地方│之各罪,業經彰化地方│之各罪,業經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11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受刑人賴哲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11.15至106.11.1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61號、2017號、2078號│││││、2238號,併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8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08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3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1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