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郭少岳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郭少岳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