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59、3460、4394、4556、5828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丙○○共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丙○○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之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易為歹徒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二人竟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由丙○○於96年5月9日帶收購他人帳戶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 阿堯 」至臺南縣○○鄉○○街○號六甲郵局斜對面某址與甲○○見面,並由甲○○將其80年1月16日開設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六甲郵局(下稱六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阿堯」使用,而取得新臺幣12,000元之報酬。嗣「阿堯」與犯罪集團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於附表所載時點,撥打電話給申○○、辛○○等22人,並向渠等恫嚇:「將贖款匯進指定帳戶內,才要放回鴿子」等語,致申○○、辛○○等人心生畏懼,而依其指示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甲○○前揭帳戶內。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甲○○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申○○、未○○、己○○、紀 首安 、天○○、丑○○、辰○○、亥○○、辛○○、壬○○、庚○○、癸○○、戊○○、寅○○、 詹淑真 、巳○○、子○○、丁○○、午○○、卯○○、戌○○、酉○○之指述。
(三)卷附匯款單據24份、被告甲○○六甲郵局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三、按從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二人固將上開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堯」之成年男子,並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犯罪集團詐騙手法,非被告二人得以左右;且檢察官復未能證明被告二人交付上開郵局帳戶存摺等物時,得以預見犯罪集團將以「擄鴿勒贖」之恐嚇方式取財,參照前揭判決要旨,自不得令被告等負正犯恐嚇取財之責。檢察官聲請以恐嚇取財罪論處,容有未洽,然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書所引之應適用法條。
四、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渠等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提供帳戶等行為,皆為幫助犯,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等交付帳號存摺等物予綽號「阿堯」之成年男子乙次,致幫助犯罪集團得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遂行對於申○○等22人恐嚇取財之犯行,應認係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貪圖小利而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對於大眾財產交易安全、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之危害非輕,並因而導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以及犯後均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二人各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月,核屬罪責相當,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300條,刑法第30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獲悉詐騙訊息│匯款日期│匯款金額││││之時間││(新台幣)│├──┼────┼──────┼──────┼────┤│1│申○○│96年9月6日上│96年9月6日某│1800元││││午某時許│時││├──┼────┼──────┼──────┼────┤│2│未○○│96年9月4日14│96年9月4日14│3800元││││時許│時10分許││├──┼────┼──────┼──────┼────┤│3│己○○│96年9月5日13│96年9月5日13│4000元││││時許│時14分許││├──┼────┼──────┼──────┼────┤│4│ 紀首安 │①96年9月5日│①96年9月5日│①2000元││││12時許│12時15分許│││││②96年9月6日│②96年9月6日│②2000元││││13時許│13時37分許││├──┼────┼──────┼──────┼────┤│5│天○○│96年9月6日11│96年9月6日11│1800元││││時許│時38分許││├──┼────┼──────┼──────┼────┤│6│丑○○│96年9月7日13│96年9月7日13│2000元││││時許│時7分許││├──┼────┼──────┼──────┼────┤│7│辰○○│96年9月6日12│96年9月6日12│4200元││││時30分許│時49分許││├──┼────┼──────┼──────┼────┤│8│亥○○│96年9月6日10│96年9月6日14│1800元││││時許│時許││├──┼────┼──────┼──────┼────┤│9│辛○○│96年9月6日13│96年9月6日13│2000元││││時許│時35分許││├──┼────┼──────┼──────┼────┤│10│壬○○│96年9月6日11│96年9月6日11│2000元││││時許│時49分許││├──┼────┼──────┼──────┼────┤│11│庚○○│96年9月6日11│96年9月6日11│2000元││││時許│時54分許││├──┼────┼──────┼──────┼────┤│12│癸○○│96年9月5日14│96年9月5日14│10000元││││時許│時30分許││├──┼────┼──────┼──────┼────┤│13│戊○○│96年9月4日13│96年9月4日13│2000元││││時許│時21分許││├──┼────┼──────┼──────┼────┤│14│寅○○│96年9月4日13│96年9月4日13│1800元││││時許│時30分許││├──┼────┼──────┼──────┼────┤│15│詹淑真│96年9月6日12│96年9月6日12│2000元││││時許│時5分許││├──┼────┼──────┼──────┼────┤│16│巳○○│96年9月6日13│96年9月6日13│2000元││││時許│時17分許││├──┼────┼──────┼──────┼────┤│17│子○○│96年9月6日13│96年9月6日13│2000元││││時許│時39分許││├──┼────┼──────┼──────┼────┤│18│丁○○│①96年9月4日│①96年9月4日│①1900元││││13時許│13時47分許│││││②96年9月6日│②96年9月6日│②1900元││││13時許│13時3分許││├──┼────┼──────┼──────┼────┤│19│午○○│96年9月6日12│96年9月6日12│2000元││││時許│時23分許││├──┼────┼──────┼──────┼────┤│20│卯○○│96年9月6日13│96年9月6日13│2000元││││時許│時10分許││├──┼────┼──────┼──────┼────┤│21│戌○○│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2000元││││13時許│13時4分許││├──┼────┼──────┼──────┼────┤│22│酉○○│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2000元││││11時許│11時29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