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水樹選任辯護人黃建誠律師
張智宏律師被告 韓承豫
韓杰樺
韓水益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