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林良財 律師被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 潭漢民 」之記載應更正為「 譚漢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中順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