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 林明毅 被告 吳松洲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民國113年4月2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