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智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智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無,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為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362條本文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智鵬(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判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31日親自簽收後,於同年2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於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蓋有法務部○○○○○○○○收件章戳之上訴狀在卷可按。今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