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英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4日上午9時2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