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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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蕭一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原應於10
4年9月27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9月29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蕭一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6月5日│200,000元│0000000│││││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