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保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九月四日所為一0八年度審原訴字第二三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保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趙耘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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