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黃錦瑭定代理人債務人 何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97年10月2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4年4月1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000元整,約定於98年4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9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證三:轉呆帳查詢單。證四: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