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廖勝立
許艷秋 被告 詹昀翰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詹昀翰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4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98號),經原告廖勝立及許艷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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