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原告 楊政彬 被告 王宥錚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095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供上開房地之買賣契約書記載,上開房地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6,938元,應再補繳5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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